日本现行的《商标法》(公9章85条,附则30条)是昭和34年(公元1959年)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、在《条例》的基础上修订后,与昭和35年(公元1960年)4月1日开始实施。

日本是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、《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》、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》、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的成员国,所以凡是同属于上述协定的成员国,都有资格在日本注册商标,享受国民待遇。

在日本,商品商标、服务商标、集体商标及防御商标都可以注册。

日本的商标分类采用《商标国际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》。

日本商标权的取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,另外实行一商标一注册原则。